李某1、祁增兰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由赡养费纠纷案 号(2021)苏1322民初2309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2民初2309号 原告:李某1,男,1936年7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祁某,女,1938年8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告:李某2,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李某1、祁某与被告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被告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医疗费11495.90元。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被告系原告次子。由于二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且患有慢××,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因疾病治疗、住院期间产生费用其他子女均能提供医疗费用义务,唯有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拒不提供医疗费,生活上不照料,精神上不慰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二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 被告李某2辩称:被告同意给付该医疗费,但是被告没有经济能力给付费用,同时作为子女,被告同意赡养老人,会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祁某系农村常住居民,现有六名子女,均已成年,其中被告李某2是二原告次子。二原告现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二原告因疾病治疗并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用68975.48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分担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二原告曾因被告不给付赡养费诉至本院,本院在扣除二原告养老保险金、租金等收入后,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19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为了维护自身身体健康而就医并产生了医疗费,在其无力负担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照其应当负担的份额给付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无力进行赡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原告曾表示放弃主张医疗费,二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医疗费11495.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杰 附录 一、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沭阳北京路支行。 户名: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专用账号:62×××34 不按时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身份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信用;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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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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