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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1)豫1422民初919号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2民初919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华),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许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以许某某、娄飞飞、娄丹丹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娄飞飞、娄丹丹的起诉,本院已依法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娄飞飞、娄丹丹的起诉。2021年4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10月18日,被告许某某和丈夫娄渊桥(已去世)称家中急用钱,向原告借钱。原告找朋友借了40000元给许某某夫妇送去,娄渊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娄渊桥生前,陆陆续续还了35000元。娄渊桥去世后,下余的5000元被告许某某至今未付。

被告许某某未答辩,也未举证。

原告方向本院所举的证据有欠条1张。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许某某和丈夫娄渊桥(已去世)搞养殖,向原告借钱。原告夫妻转借了40000元给许某某夫妻送至其榆厢养殖场的住处,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利息。2016年10月18日,娄渊桥给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经过催要,娄渊桥夫妻陆陆续续给付借款本金35000元。娄渊桥于2019年农历腊月因交通事故去世,下余的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许某某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某夫妻为了经营养殖场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元,该笔债务系其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归还下余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出借该款时明确表示不要利息,依法应视为没有利息,现原告诉请利息,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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