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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合同纠纷案  号(2021)鲁0523民初891号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89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甲2号尚8里文创园B座102室。

被告: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甲2号尚8里文创园B座102室。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锦程公司)、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好好学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京城密训班》、《报名委托协议》无效,退回合同款155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官方指定委培中心”“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委培中心”,零基础、不限学历、不限专业、签约保障通过,国家命题单位廊坊武警学院命题老师参与、每省五个保过名额等虚假宣传诱导签订合同。原告花费大量精力资金时间学习考试后,发现二被告是业务相同、人员相同、办公设施相同、企业邮箱相同、法人系直系亲属、幕后老板相同、经营收费不分彼此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混同公司,不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且作为“培训学校”熟知国家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要求,深知原告不符合报考条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实施隐瞒报考条件欺诈、非法代报名欺诈、非法高额挂靠费欺诈、使用虚假报名材料(虚构原告学历、专业、工作单位等)、无消防安全培训资格、超范围经营等合同欺诈,并用违规手段给原告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等冀以使原告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质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内容涉及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等重大事项,妨害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形成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国家正常考试管理秩序,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个人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原则,符合滥用民事权利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被告违反《广告法》第4、9、24、25、28条,《民法典》第7、8、132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16条,《公安部109号令》第27、36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锦程公司、北京好好学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在看到北京锦程公司、北京好好学公司共同发布的广告后,即与二被告负责招收学员的老师互加微信。2017年7月24日,赵某某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报名委托协议》各一份,并向北京好好学公司支付5780元(其中培训费3980元、代报名费1800元)。2017年10月17日,赵某某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京城密训班)一份,并向北京锦程公司支付培训费9800元,约定原告“可以添加一线锦程旗下微信公众号‘好好学消防网校’”、“将下述材料清晰照片电子版发送至好好学教育邮箱(haohaoxuejiaowu@qq.com),并在邮件内注明好好学官网注册手机号、真实姓名。”庭审中,赵某某提交的北京锦程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登记打印件一份,载明北京锦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设计;软件开发;服装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市场调查;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公共关系服务;礼仪服务;婚姻服务(不含涉外婚姻);翻译服务;摄影服务;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花卉、通讯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工艺品、电子产品、珠宝首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家用电器、文具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类、体育用品;声乐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舞蹈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绘画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工艺美术设计;模型设计;会议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没有从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培训这一项目。

另外,赵某某提交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该决定书载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北京锦程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委培中心”,“消防工程师定点委培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师范学校”,“官方指定委培中心”,“签约保障通过”,以上宣传没有依据且对通过考试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为由,对北京锦程公司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信息复印件、广告截图复印件、招生简章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报名委托协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京城密训班)、微信截图、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北京锦程公司无从事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的经营资格,且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北京锦程公司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的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故赵某某与北京锦程公司订立的《报名委托协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京城密训班)等相关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北京锦程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培训费、代报名费共计15580元应返还给原告赵某某。被告北京好好学公司与北京锦程公司共同发布虚假广告引诱原告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培训费、代报名费,应当与被告北京锦程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北京锦程公司、北京好好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报名委托协议》,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京城密训班)无效。

二、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某某培训费13780元、代报名费1800元,共计15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被告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好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柯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文文

书记员房姗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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