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由离婚纠纷案 号(2021)辽0381民初3218号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81民初3218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舟,系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原告已有92岁高龄,身体与心理倍受煎熬。被告于2020年5月23日再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20年8月3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做出(2020)辽038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本、保证书1份、协议书1份及其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告曾于2020年8月3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做出(2020)辽038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被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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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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