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与马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与马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702民初73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东南角50米。 经营者朱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邵玲,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以下简称银斯酒吧)与被告马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斯酒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银斯酒吧诉称,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马xx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对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待遇及职责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第八条附加条款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进场合同费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一份。但是被告在此后一直没有来到原告处工作,也拒不返还进场合同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双方之间未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之间系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马xx返还进场合同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辩称,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申请法院诉请案由为劳动合同争议,同时诉状中第一条明确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在其后自辩为经济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2、本案未经劳动仲裁,法院不得针对本案作出实体审理;3、本案被告事实中收取了原告30000元劳务合同费用,同意对30000元予以返还;4、本案诉请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本案审理以劳动争议案由予以审理,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违约金的法律范畴,违约金是指合同法约定的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劳动争议案件无违约金;5、原告诉请违约金60000元,已超过本案诉请标的额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银斯酒吧与被告马xx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乙方为马xx,为拓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聘请乙方担任营销总监职位。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甲、乙双方就组织关系、责任范围、义务和利益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效期的劳动合同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合同第二条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1)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负责经营场地的安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3)负责经营场地、设施的装修和维修,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所有物品。乙方:(1)负责宾客的维护、接待和酒水推广工作;(2)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要顾全大局,维护和注重自身的团队形象;(3)接受甲方专管营销部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的培训和检查、监督。第三条营销经理待遇及职责:1、待遇:底薪+提成+奖金,具体另定方案。合同第八条附加条款:1、甲方聘请乙方,要求每月有效订台业绩为100000元。进场合同费30000元,进场费根据所完成当月业绩指标支付,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首付30000元,剩余部分按前三个月每月必须完成任务后一次性支付,未完成任务不予支付,但薪资提成正常发放,但发现营销经理相互转卖或帮助业绩,一经发现处罚业绩的20倍。合同时间未完成年销售额,则合同自动延续,直至完成年总销售额为止。2、签订合同后由开业之日起连续两个月都未能完成合同所规定每月任务的,甲方停止发放乙方剩余合同费,并有权向乙方追回之前所支付的合同费用。3、若乙方违约本合同,就乙方赔偿给甲方所支付费用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来赔偿给甲方。第九条其他: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还查明,2018年12月5日,原告银斯酒吧向被告马xx支付了进场合同费30000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马xx向原告银斯酒吧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合同费30000元。被告马xx与原告银斯酒吧签订劳动合同并收取原告进场合同费30000元后,未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裁令被申请人返还原告进场合同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2019年6月3日,该委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9]0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后申请人银斯酒吧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斯酒吧与被告马xx自愿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马xx支付了进场合同费30000元,被告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到原告处工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进场合同费30000元,因被告马xx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原告处上班,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愿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原告的进场合同费3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该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与被告马xx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限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返还进场合同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银斯沛思酒吧服务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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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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