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 0602 民初 3401 号
原告:付秀芳,女,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
江 区 万 达 广 场 商 场 二 楼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220602MA84NW18XD。
经营者:李承山,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国乡保胜村。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
江区新天地商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MAC9F44W71。
经营者:李继红,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国乡保胜村。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付秀芳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以下简称
瑞雅娜美容中心)、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以下简称艺
博宣美容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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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秀芳、被告瑞雅娜美容中心、
艺博宣美容会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
合同已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解除;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
费 317 元、医用冷敷贴 20.80 元、误工费 2620 元的损失;三、
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退一赔三的服务,向原告退赔 2500 元×
4+5980 元×3=27940 元;四、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债务利息,以
25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25440 元为基数,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未
按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判决二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付秀芳明
确第一项诉请为要求确认解除与二被告之间订立的 5980 元及
2500 元服务合同,并增加要求二被告承担交通费 543 元、误工费
131 元的诉讼请求(合计 31571.8 元)。
事实和理由:2025 年 8月 13 日,原告在万达商场一楼准备去楼上
面试找工作,遇见一个男孩叫原告去二楼被告处领取一个免费搽
脸的,原告说自己脸
上不涂抹化妆品不需要,他还是坚持劝说原告去拿,原告说上去
看一下也行,胳膊疼想找个地方按摩一下。上楼后,美容师可能
叫吴琼说有 100 元(起诉时候才发现收款单位是艺博宣美容会馆)
三次的体验卡,然后原告就办了这个体验卡。接下来被告的美容
师给原告做了一次免费体验(头部头疗、淋巴排毒也就是推脖子、
面部护理),这一次的免费体验,其中并没有给原告按摩后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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胳膊,这是原告走进这家店最初想要的服务项目。但是一个店长
加上一个美容师就一直在不停的劝原告办 24 次卡,报价 2980 元,
原告没理会,被告的店长就主动降价到 2480 元(24 次头疗,24
次肩颈趴着做,24 次淋巴排毒,24 次面部护理。十天免费水疗,
30 次刮痧拔罐都可以、1000 积分)。原告说楼上面试通过再办,
并和美容师、店长约定原告到店只是享受自己交费的项目,不能
再强行推销其它项目。下午,店长得知原告面试通过了,就强烈
要求原告当天来交费,原告说第二天来上班再交费都等不及,最
后原告让店长帮忙垫付,第二天来交现金。店长扫码付款给了被
告的经理魏丽。第二天原告到店交费 2400 元现金,说 20 元不要
了送给垫付费用的店长了,店长说院长说送 2 次眼护给原告。之
后原告陆续来了几次店里,美容师和店长一直持续让原告体验其
它新项目想收新项目的钱,不给原告提供已交费项目的服务。原
告又免费体验了一次排湿气项目,之后店长又建议原告刷积分消
费,被原告以体验一次已上火牙疼为由强烈的拒绝了她说的更高
级、更好的排湿气项目。8 月 19 日,原告来店里是想做后背和胳
膊的按摩,但是美容师还是强烈建议原告体验面部提升项目。之
前店长说让原告刷积分 498 元体验,原告不同意,说积分想留着
做足疗用,那天店长就说过免费送给原告体验,原告还是坚持不
同意体验。美容师和店长就疯狂的劝原告同意免费体验。原告问
是什么原理,有没有视频给原告看看,她们都没有回应。这天,
美容师说做后背没有技师,原告才知道做后背是男技师,原告不
同意用男技师做后背按摩。原告由于工作劳累,迷糊的、恐惧的
考虑到已交费的 2500 元还需要她们提供优质服务,也不敢得罪
被告搞得太僵,在美容师的软磨硬泡之下,鬼使神差竟然同意了
免费体验。之后美容师叫来魏经理,她开始把原告各方面、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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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天花乱坠的一通通夸奖。原告说自己就是个做销售的,您不用
搞这些话术,我这时间也紧,您要怎么体验就快点来吧。原告躺
下以后,魏经理推一台设备进来开始给原告做脸,这时候问她才
得知这个叫射频极速面部提升。当初她们劝原告体验时候说不疼,
但是很疼。做完了脸的下巴部分,叫做 2 个部位,5980 元×2 的
免费体验就完成了。不停的叫原告照镜子,说原告的下巴变小了。
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就脑袋进水了,被魏经理和美容师二人忽悠的
就同意了继续做。原告说没有钱,今天才接了一个一万元的单子,
她们要是同意后付费的话,原告这个案子能否回款取决于被告是
否有钱,如果回来一万元就给她们 5000 元,回不来就不给了,
同意就继续做其它部位吧。魏经理说好,那就都给你做完吧,本
来这个脸是分 4 还是 6 个部位,再加上脖子,她们二人想忽悠原
告 5980×4 或 6 或 8 还是多少个部位的钱。美容师还和魏经理一
唱一喝的说有的顾客还做肚子,那得算更多个部位,需要更多个
部位的钱。她们看到原告说没那么多钱,就说 5980 元给原告把
脸和脖子都做了。之后原告就同意了。然后她们就开始要钱,问
原告是微信还是支付宝结帐,原告说没钱,不是说好了后付费
吗?那个钱回来就付,回不来就不付吗?经理和美容师就开始忽
悠原告,送美白。原告说自己根本不需要瘦脸也不需要美白,故
意不打扮、不防晒,怕别的男人看上我、想睡我,原告是一个正
经人,原告又不能陪人家睡(这个情况美容师和店长在原告第一
天到店时候就知道),她们推销给原告这样的一个人瘦脸和美白
项目,这推销能力简直太强悍。最后,不知道她们二人是如何忽
悠做到的,原告同意第二天给她们现金 5980 元,让把脖子也做
了,因为脸做了看起来小了,脖子就看起来更肥,不对称。但是
她们还是要拿捏一下原告,说第二天送钱来再做脖子。魏经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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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会有一点疼,不用管,第二天早上就一点都不疼了。回
家后,原告当天晚上疼得睡不着觉,面部两侧出现凹陷,脸部轮
廓感觉被烫伤成方形状了、耳朵后面和脖子开始爆痘。第二天早
上还是疼。这时候店长问原告,不是来做光电吗?射频又变成了
光电,原告做的是什么项目都不知道。原告不好意思再去找人借
钱交这笔美容的费用 5980 元,越想越生气。被告的经营项目只
是生活美容,关于“射频”或“光电”项目的性质属于医疗美容,
当时魏经理如果穿个白大褂,原告能否醒悟拒绝这原告本就十分
抵触、不可能去做的医疗美容项目呢?考虑到被告的违法、违约
和欺诈,用免费体验为诱饵的强制诱导消费的虚假宣传以及隐瞒
服务风险和因服务不当导致原告的面部损害不能恢复如初的行
为,原告就想已交费的 2500 元不要了,和这个欠付的 5980 元抵
扣吧。又一想,凭啥呢,原告走进店的目的只是想按摩后背和胳
膊,结果交费后去了几次,一次也没有做成。然后原告就和店长
联络,说你看 2480 元你们扣掉已做的项目的费用,能退多少算
多少吧,原告现在在别的店里按摩后背和胳膊,一个小时时间,
你能退就退,不能退原告就投诉加起诉了。一个小时后,被告不
同意退 2500 的部分费用,但是同意减免 5980 元的面部提升的费
用。极力劝原告继续去店里面消费,说可以签协议不再推销,并
且再赠送更多的其它身体按摩项目给原告,原告不同意。后来同
意退款 2500 元,让原告去店里面签退款说明。原告说你就微信
转过来吧,怕去店里又从退款人变成了消费者。被告不同意。原
告说那就去举报被告,然后再起诉退一赔三。原告向市场监督管
理局举报被告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说很多人举报被告,
会对被告进行处罚。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
不能立案。把原告气得上火,也因为原告在之前免费体验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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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头部以外的身体全部被加热了的排湿气项目,加上这个面部
提升项目就是像烤肉一样加热了原告的面部,面部疼痒,导致原
告牙疼、嗓子疼、鼻子喷火、头疼、迷糊、恶心、想吐,原告去
医院看病,花费了医药费。原告还吃了一些家中原有的药,没有
向被告索赔。原告是一个主播,做这个面部提升生病,导致原告
说不出话,无法去工作,加上写起诉状和立案,共向单位请假 13
天,产生误工费。原告向白山市浑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告
无证经营医疗美容,美容师无医师证从事医疗美容,目前还没有
结果,原告将继续向该部门投诉举报。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在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
不仅要具备机构应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从业者应有的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主诊医师及专业
的备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诚信经营、规范执行。至今,原告面部
时常会痒,触摸仍然有疼的感觉。持续在吃去火消炎药、每天面
部涂抹药品、使用医用冷敷贴,很费时间。原告自己上网查询后
得知,做了射频和光电项目之后要严格防晒,冰敷面部,美容院
并不懂得这些知识。这个项目还可能导致面部僵硬和面部神经损
坏、面瘫等严重后果。被告都没有向原告说明。而且发生纠纷以
后,原告向被告确认,到底给原告做的是什么项目,是射频还是
光电?是热玛吉还是超声泡还是什么?被告不肯向原告说明。发
生纠纷以后,原告才知道被告的拔罐是气罐,而不是原告想要的
火罐。被告之所以一直没给原告做拔罐按摩项目,估计也是怕太 早被原告知道做后背的是男技师,没有拔火罐。8 月 31 日熬夜写起诉状到 9 月 1 日凌晨 2:48 之后,原告上床睡觉,突然右下巴 和脖子部位抽筋,吓得原告以为要得面瘫等疾病,这个项目对原 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惧感。
关于被告如何确定:1.被告一“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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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娜”店铺是与原告直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适格被
告。如果“瑞雅娜”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
一致,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怀疑
魏丽是实际经营者,请求法庭查实后,追加魏丽为共同被告。2.
收款公司:被告二艺博宣美容会馆是实际收取原告款项的主体。
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主要理由在于关联公司与人格混同:被告一
和被告二的实际经营者可能相同或者两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
(例如共用账户、资金往来不明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
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
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鉴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三倍。虽然 5980 元已被减免(相当于已退还),但原告原本
已同意支付这个服务费价款。所以,被告理应向原告赔付原告接
受服务的三倍费用。综上,被告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
违约、用免费体验为诱饵的强制诱导消费的虚假宣传,以及隐瞒
服务风险和因服务不当导致原告的面部损害不能恢复如初的行
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获得服务费价格的三
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教育整顿一
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于美容行业的涉嫌强迫交易罪和诈骗
罪的以免费体验为诱饵,疯狂推销强制诱导消费的行为,现诉诸
贵院,望判如所请。
瑞雅娜美容中心、艺博宣美容会馆辩称,一、被答辩人在瑞
雅娜美容中心办理的是玲珑补水美容项目,项目总价 2400 元,
其中包含玲珑补水 24 次,苗家之道精油一盒,珀格美七件套护
肤品。会员卡上明确写明苗家之道精油一盒 1280 元,珀格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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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套护肤品 1280 元,单次补水 298 元。对于该服务项目被答辩
人在瑞雅娜美容中心已消费两次,依据会员卡记录上标的单次价
格 298 元,被答辩人已实际消费 596 元,并且珀格美七件套护肤
品 1280 元被答辩人已经拿回自家使用,至今没有送回。被答辩
人在瑞雅娜美容中心实际交纳了 2400 元费用,被答辩人自行消
费并使用护肤品总价是 1876 元,根据被答辩人诉状第 1 项诉请
双方解除服务合同,瑞雅娜美容中心只需退还被答辩人 524 元服
务费;二、被答辩人在瑞雅娜美容中心交纳的 100 元体验卡,已
实际体验消费完毕;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提及的 5980 元的
服务项目并没有在瑞雅娜美容中心办理,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价
格 5980 元的服务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对于该类服务项目仅是在
2025 年 8 月 19 日做了一次免费体验;四、瑞雅娜美容中心共计
给被答辩人提供了 6 次服务,每次服务后被答辩人都在会员卡上
签字确认,并没有任何不良反应。被答辩人诉状中第 2、3、4、5
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五、被答辩人与艺博宣美容会馆之
间不存在任何美容项目的服务合同关系。2025 年 8 月 13 日,被
答辩人用 POS 机消费 100 元体验卡,并不是与艺博宣美容会馆之
间产生的服务关系。艺博宣的 POS 机之所以被瑞雅娜美容中心使
用是因为 POS 机的经销商吉林省翼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失误造成,
对于该事实翼灿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作出说明;六、被答辩人为达
到退一赔三的无理要求,本案诉讼前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不实信息,
严重损害了瑞雅娜美容中心的社会声誉,对此瑞雅娜美容中心保
留追责的诉权。综上,被答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瑞
雅娜美容中心办理美容项目是其自愿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
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瑞雅娜美容中心在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不存
在任何欺诈、欺骗和夸大其词的行为,被答辩人提出的各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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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明察,依法驳回其诉请。对于原告
增加的两项诉请与本案所争议的合同没有关联,原告的该两项诉
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瑞雅娜美容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白
山市浑江区万达广场商场二楼。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生活美容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 年 11 月 27 日,瑞雅
娜美容中心的经营者由潘丹变更为李承山。
艺博宣美容会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白山市浑江区新
天地商场五楼。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 年 8 月 13 日,付秀芳在瑞雅娜美容中心扫描店内二维
码支付了 100 元充值了一份体验卡,付款凭证中显示的收款商户
为艺博宣美容会馆。瑞雅娜美容中心提供了一份 2025 年 8 月 13
日开具的《销货及奖赠凭证》,显示项目产品名称为体验卡,金
额 100 元。
2025 年 8 月 14 日,付秀芳通过微信与瑞雅娜美容中心工作
人员沟通,由该工作人员为付秀芳垫付 2380 元购买美容服务。
后付秀芳以现金形式向瑞雅娜美容中心返还上述垫付款 2400 元。
2025 年 8 月 14 日,瑞雅娜美容中心向付秀芳出具了一份《销
货及奖赠凭证》,载明的项目产品名称为玲珑 24 次,金额 2400
元。内购苗家之道 1 盒、七件套 1 盒,已开封,已入库,未记载
具体金额。备注为现金支付。瑞雅娜美容中心自认收到付秀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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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 2400 元现金。同日,瑞雅娜美容中心为付秀芳建立了一份
VIP 贵宾档案,其中会员项目疗程记录页面记载的疗程名称为玲
珑 24 次,内购苗道液×1,价 1280 元,珀格美×1 套,价 1280
元,均已使用入库。疗程使用次数左侧一栏显示付秀芳于 8 月 13
日、8 月 15 日共计消费 2 次,右侧一栏显示付秀芳于 8 月 14 日
使用 790 积分,于 8 月 14 日消费能量舱项目一次,于 8 月 15 日
消费腹排湿项目一次,于 8 月 18 日消费补水项目一次,付秀芳
在每次疗程使用情况后均签名。
瑞雅娜美容中心、付秀芳均认可上述《销货及奖赠凭证》及
VIP 贵宾档案中记载的苗家之道精油在瑞雅娜美容中心处留存,
珀格美七件套套盒由付秀芳带走并实际使用。
2025 年 8 月 19 日,瑞雅娜美容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询问
付秀芳是否到店,付秀芳答复“马上来,做个背?”,瑞雅娜工
作人员回复“OK,不是做光电么”。2025 年 8 月 20 日,付秀芳
通过微信表示昨天被瑞雅娜美容中心诱导体验的项目可能产生
副作用,表示后续不再做该项目,要求瑞雅娜美容中心退还已经
支付的服务费,并表示脸和嘴部疼痛,后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达
成一致。
付秀芳自认接受了一次免费体验下巴、脸部及额头的服务项
目,该项目定价为 5980 元,付秀芳未实际支付该服务费。
2025 年 8 月 24 日,付秀芳在网上购买医用级修复补水冷敷
贴支出 20.8 元。
2025 年 8 月 25 日,付秀芳到白山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被
诊断为皮肤过敏,支出挂号费 9 元、医药费 308.04 元。
另查明,付秀芳为福悦来(海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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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 日,福悦来(海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
两份《证明》,一份载明:“姓名:付秀芳,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
起在我公司任职股东,其月工资不固定无法计算,建议按 2024
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计算,商务服务业 69214 元
/年,每天工资标准为:69214/12 月/22 天=262 元/天”。另一份
载明:“现证明付秀芳,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后,因身体不适和为案件诉
讼写材料立案等,向我单位请假共计 13 天。请假期间为 8 月 20
日到 9 月 1 日,我单位已扣发其工资 262 元×13=3406,人民币
大写:叁仟肆佰零六元整。计算依据:按 2024 年城镇单位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计算,商务服务业 69214 元/年,每天工资
标准为:69214/12 月=262 元/天”。
依付秀芳申请,本院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调取
了瑞雅娜美容中心的工商档案,其中未显示有魏丽相关信息。
瑞雅娜美容中心自认其未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平时收款系
通过二维码绑定 POS 机通过第三方结算机构及现金。
瑞雅娜美容中心提交了一份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6 日,由广
州雅至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白山万达
二楼瑞雅娜采购珀格美肌密活酵母娇颜七件套,100 套×
500=5000 元(现金收付)。
付秀芳以瑞雅娜美容中心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市场监督管
理局反映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作出处理结果。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微信支付截图、微
信聊天记录截图、《销货及奖赠凭证》、VIP 贵宾档案、门诊诊
断书、门诊收费清单、白山市中心医院挂号收据、吉林省医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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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收费票据(电子)、购买记录截图、营业执照、《证明》、工
商档案、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瑞雅娜美容中心收取付秀芳 2400 元服务费并向
付秀芳提供“玲珑补水”美容服务,故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
系。瑞雅娜美容中心对付秀芳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解除无异议,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
同。故对付秀芳要求确认其与瑞雅娜美容中心之间就“玲珑补水”
项目订立的服务合同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扣除付秀芳 8 月 13 日、8 月 15 日的 2 次消费,瑞
雅娜美容中心应当向付秀芳返还剩余未消费金额 2200 元(2400
元-2400 元÷24 次×2 次)。瑞雅娜美容中心主张该项目单次 298
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瑞雅娜美容中心自认该项目中的
赠品苗家之道精油由其自行留存,故付秀芳无需返还。付秀芳自
认其领取的珀格美七件套套盒赠品已经带走并开封使用,不宜再
向瑞雅娜美容中心返还。瑞雅娜虽提供《收据》欲证明该赠品价
值 500 元,但未提供支付凭证予以佐证,结合该“玲珑补水”服
务项目的价值,本院酌定该七件套套盒赠品折价 200 元。综上,
瑞雅娜美容中心还应向付秀芳返还“玲珑”项目服务费 2000 元
(2200 元-2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酌定支持以 2000 元为
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即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 2400 元项目属医疗美容范畴,故瑞雅娜美
容中心就该项目不存在欺诈行为,对付秀芳要求“退一赔三”,
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 100 元体验卡金额是否应当退还。付秀芳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支付的 100 元体验卡费用显示的收款方虽为艺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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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会馆,但付秀芳自认接受服务的地点为瑞雅娜美容中心的经
营场所,即万达广场二楼,且在接受服务及协商退款过程中均系
与瑞雅娜美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故应认定付秀芳就案涉
100 元体验卡实际系与瑞雅娜美容中心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
VIP 贵宾档案记载,付秀芳于 8 月 14 日消费能量苍项目一次,于
8 月 15 日消费腹排湿项目一次,于 8 月 18 日消费补水项目一次,
该三次单独记载了具体消费内容,且与付秀芳充值 2400 元办理
的“玲珑补水”项目不一致,故本院对瑞雅娜美容中心主张该三
次消费内容系扣划 100 元体验卡金额且已扣划完毕予以采信,双
方之间就该 100 元订立的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需解除,瑞
雅娜美容中心无需退还该款项。
关于付秀芳要求按照 5980 元金额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付秀
芳自认其接受的系免费体验服务,后续并未实际支付 5980 元服务
费,瑞雅娜美容中心亦未再提供该项服务,故其与瑞雅娜美容中
心之间就该 5980 元服务项目的服务合同未成立。付秀芳就该 5980
元服务费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付秀芳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接受免费体
验服务后,于次日即通过微信表示其出现了脸和嘴部疼痛的情况
出现,不再接受后续服务,并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白山市中心
医院诊断为皮肤过敏。故付秀芳皮肤过敏的损害后果与瑞雅娜美
容中心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提供的免费体验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具
有高度盖然性,对付秀芳主张的医用级修复补水冷敷贴支出 20.8
元、挂号费 9 元及医药费 308.04 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该项支出系付秀芳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
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其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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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付秀芳提交了福悦来(海南)法律咨询有限公
司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其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到 9 月 1 日期间
因身体不适及本案诉讼写材料产生误工损失。但根据案涉微信聊
天记录显示,付秀芳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期
间系在白山市万达广场从事主播职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产生
误工损失。剩余期间如为准备诉讼导致误工,系其为维护自身权
益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付秀芳作为福悦来(海南)
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收益应来源于公司收益分红,不应
以普通员工误工费计算方式予以计算,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
予支持。
关于付秀芳诉请瑞雅娜美容中心支付迟延履行金,该义务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所负法定义务,无须当事人单独诉请。
关于付秀芳主张艺博宣美容会馆与瑞雅娜美容中心系关联
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人格混同制度系适用于公
司法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关于
付秀芳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艺博宣美容会馆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系针对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使用其
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责任承担问题,与其
该项主张无关。综上,对其要求艺博宣美容会馆承担连带责任的
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付秀芳申请向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瑞雅娜美容
中心变更经营者工商档案及其备案的电话号码实名信息并追加
案外人魏丽为共同被告。根据瑞雅娜美容中心的工商登记信息及
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其经营者仅有一次由潘丹变更为
李承山的记录,档案中没有魏丽相关信息的材料。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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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不具备查询手机号码实名信息的职能,且工商登记中的电话号
码对应的实名登记者无法证明系实际经营者,对其该项申请不予
准许。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魏丽的身份信息,即
付秀芳要求追加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起诉条件。综上,现有
证据无法证明案外人魏丽系实际经营者,且付秀芳未能提供魏丽
准确的身份信息,故对其要求追加魏丽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
不予准许。
关于付秀芳申请向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被告
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费情况,该申请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
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付秀芳申请向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瑞雅娜美容
中心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案外人魏丽是否具备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健康证,该事实不影响本
案责任承担,故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付秀芳申请向相关支付结算机构调取瑞雅娜美容中心、
艺博宣美容会馆实际经营者及其收款码绑定账户的信息、提现记
录等,根据付秀芳举证的 2025 年 8 月 13 日 100 元扫码付款记录
截图显示,该二维码对应的是第三方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
公司,并非直接绑定个人微信,无法作为认定实际经营者的直接
证据,故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付秀芳申请向万达广场调取瑞雅娜美容中心的房屋租
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该事实无法直接认定实际经营者情况,
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付秀芳主张吉林省翼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证据申请对该公司及瑞雅娜美容中心进行司法制裁,瑞雅娜美容中心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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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系吉林省翼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瑞雅娜美容中心伪造,且吉林省翼灿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故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付秀芳向本院提交的两份案例,其中一份系行政案件案例,主要围绕行政机关对美容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另外一份民事案例系美容机构无资质提供美容服务后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如前所述,本案中付秀芳针对其主张瑞雅娜美容中心提供的超资质美容服务并未实际付款,故该案例与本案事实不同,不应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付秀芳与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之间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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珑补水”项目订立的服务合同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解除;
二、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立即向付秀芳赔偿医用级修复补水冷敷贴 20.8 元、挂号费 9 元
及医药费 308.04 元;
三、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立即向付秀芳返还服务费 2000 元,并以 2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付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0 元,减半收取计 295 元,由付秀芳负担 273
元,由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负担 22 元。若本案未进入
二审程序,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
向本院交纳(已预交的除外);若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
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开户单位收款户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账号:080721032900092695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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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
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
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
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
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
索。
审 判 员 ꢀ 邹莹莹
二 〇 二 日
书 记 员 ꢀ 丛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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