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核申请书——关于沈阳小檬说车、谭启龙、刘征
涉嫌合同诈骗罪
申请人:申请人,男,13501077705(沟通案情打代理人付秀芳电话)。
申请人对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经(经)不立字〔2025〕129号)不服,向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刑事复议。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沈公经刑(复)字〔2025〕50号),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申请人认为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一、撤销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经(经)不立字〔2025〕129号)及《刑事复议决定书》(沈公经刑(复)字〔2025〕50号);
二、责令原办案单位更换主办警察对申请人控告的谭启龙、刘征、“小檬说车”主播及“小檬说车”等帐号绑定的相关身份证和公司证照及手机号相关人员、王振、“勇敢的心”(刘征母亲?)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谭启龙和刘征拒执罪等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三、责令办案单位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认为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的证据,以及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得到车辆去向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谭启龙等人团伙涉嫌刑事犯罪一案,于2025年1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经(经)不立字(2025)129号)。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忽视本案明显的犯罪嫌疑链条,对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未予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仅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及维持原决定,完全无视申请人控告中陈述的完整犯罪嫌疑事实和提供的线索,也未进行必要的实质性调查。本案并非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而是一个分工明确、环节清晰的涉嫌团伙犯罪链条。
该模式刻意分离主体,规避法律责任,绝非正常交易习惯,而是典型的诈骗圈套。有生效民事判决(如(2025)辽01民终18051号)已认定谭启龙在本案类似交易中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戳穿了其所谓“中介”的辩解,证明了其民事欺诈行为,同时在刑事案件中的诈骗行为。也证明了该团伙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利用刘征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欺诈消费者(诈骗买车人)至少长达三年以上。
1. 王振和谭启龙等团伙成员,涉嫌上游贷款诈骗犯罪:涉案车辆原车主王振,经济状况窘迫,却在2019年11月1日同一天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在多个金融平台(如易鑫融资租赁、东风日产汽车金融)获取至少两辆高档车辆使用权,并于极短时间内(如案涉车辆在锦州上牌后仅20余天)即在沈阳被非法处置(典当或转让)。此“刚贷即卖”模式,结合王振后续未偿还贷款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强烈指向其行为系受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行为,是整体犯罪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公安机关未要求王振到案调查,未对王振的贷款意图、还款能力、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进行调查,王振的贷款资料是否虚假、以及其与谭启龙团伙是否存在共谋。如果能证明王振从一开始就与谭启龙等人合谋,以骗贷为目的购车,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贷款诈骗罪。未向微众银行、易鑫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等调取王振贷款的办理、偿还及债权转让记录,属于公安机关严重失职。这种“刚贷即卖”的模式,高度疑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立即销赃的犯罪行为。
2. 小檬说车等快手帐号绑定的身份证和公司、谭启龙、133 9024 2970(谭启龙说是他同事)、刘征、勇敢的心、沈阳吴记车行等团伙成员,涉嫌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 直播间承诺“手续合法、不会丢车”等,但实际车辆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多次抵押、无法过户),且卖方无合法处分权。
隐瞒真相: 刻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抵押情况、车主王振的骗贷嫌疑、以及刘征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等核心事实。
履约能力虚假: 作为卖方的刘征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本不具备履约的经济能力和诚信基础。
诈骗行为: 通过上述虚构和隐瞒,使申请人申请人产生错误认识(以为购买的是安全、有保障的车辆使用权),并基于此错误认识支付了63000元。
财物损失: 申请人支付了购车款,但车辆被拖走,钱款无法追回,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该团伙成员刘征和159 **** 5489等人,涉嫌下游盗窃、敲诈勒索犯罪:申请人购车后,车辆于2025年1月15日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拖走,159 ****5489向申请人索要6万元左右赎金。公安机关未要求159**** 5489此人到案接受询问。据申请人了解及多位受害人反映,该团伙在车辆被拖走后,往往会向原购买人索要巨额“赎金”。此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特别是团伙成员刘征,在吉林省白山市曾有多次因偷运抵押车被当地购车人抓获、刘征自己打110报警的记录(可向白山市公安局浑江区分局经侦支队核实),这直接证明了其团伙存在“卖车-偷车-再卖或勒索”的循环犯罪行径、证明其团伙存在“自己卖、自己偷”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未向申请人出示所谓“合法”的拖车手续,也未核实提供债权转让协议的单位的原件及转帐记录,纵容违法犯罪。请立案对拖车行为性质及刘征在白山的报警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用于后续诉讼使用。造成申请人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支付购车款63,000元后,车辆被拖走,钱车两空,财产损失明确(刑事不立案可以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4. 谭启龙和刘征以及“勇敢的心”(刘征母亲?)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遵循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①犯罪地管辖为主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管辖,鉴于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是最初受理其它罪名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能否一并管辖?):例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通常指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因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该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执行秩序。
②预备地、销赃地等。
③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
④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原则(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2).控告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线索,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侦察
①证明被执行人刘征和谭启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勇敢的心协助转移、隐匿财产、帮助犯罪的证据(如勇敢的心多年来的微信和银行卡流水、沈阳小檬说车等快手帐号绑定的身份证和公司名下的收款记录、谭启龙也收款、刘征有没有收款不知道、沈阳吴记车行有限公司收款人孙佳佳和龙少(可能是谭启龙)、沈阳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李彥宏等多年来、大量买卖抵押车辆使用权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两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不履行、刘征在快手发布的在三亚旅游的高消费的证据等。
②刘征和谭启龙在人民法院执行终本的案件线索、刘征在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2025)辽 0112 民初 7586 号,刘征在开庭时说,其有的是钱,比控告人申请人的代理人付秀芳有钱,一件衣服都够付秀芳穿好几年,要给付秀芳看微信余额,有可能是勇敢的心的微信余额在刘征手机里面,他说因为他是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收款,所以用他妈勇敢的心收款再给他现金。(2025)辽01民终18051号民事判决书中,证明谭启龙和刘征长期用勇敢的心收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至少长达三年以上,完全可以证明谭启龙、刘征联合勇敢的心三人抗拒执行的行为,应该以拒执罪立案侦察。
5.利用刘征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进行欺诈: 合同相对方刘征是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本身已丧失社会信誉和履约能力。谭启龙等人利用刘征身份签订合同,指示申请人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勇敢的心。这一系列操作,明显是利用特殊身份和法律漏洞实施诈骗的伎俩。
二、原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本案已远超普通民事纠纷范畴。谭启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隐瞒车辆真实权属、无法保障使用权却在合同中保证使用权、隐瞒刘征是失信被执行人身份、隐瞒谭启龙是实际经营者的核心事实),骗取申请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该团伙可能涉嫌的贷款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拒执等行为,亦分别触犯相关刑法规定。公安机关未能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简单地以“没有犯罪事实”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侦查职责,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控告后,应对线索进行审查和必要的初查。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明显不作为:
1. 未对申请人控告的核心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谭启龙、刘征、“小檬说车”、王振、“勇敢的心”等人的身份关系、资金流水、经营模式进行深入细致调查;未要求全部被控告人到案接受调查;涉案车辆的完整流转链条和权属状况的证据没有查看原件,也没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未调取刘征在白山市的多次报警记录;未调取所谓债权转让方的资质和转让手续合法性,没有查看原件,也没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没有证据证明刘征和谭启龙具备合法转让案涉车辆使用权的权利,是属于合同诈骗罪情形中的将来路不明的车辆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行为。
2. 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如向相关金融机构调取王振的贷款申请提交的资料是否存在伪造资料及还款记录是由谁提供的还款资金等情况。未向车主王振询问是否是受谭启龙还是他人指使骗贷款骗车,未向车辆管理所调档,王振同一天到底骗贷了几台车?
3. 申请人曾要求赴沈阳配合制作笔录、当面陈述案情,但公安机关未予准许,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举证的机会,且办案民警信息不透明,姓名都不敢让申请人知晓,有违程序正当性原则。
4. 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要求证据达到充分、确凿的程度。本案中存在大量蹊跷、不合常理的环节(如角色分离、利用失信被执行人签订合同、车辆快速流转、密码窃取强行拖车等),这些环环相扣的异常现象,共同指向了有组织犯罪的可能性,必须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权(如查询银行流水、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第三方平台数据等)才能查清。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未依法履行法定侦查职责,导致明显的犯罪嫌疑未被依法追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放纵了犯罪活动、损害了公安机关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公正形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
日期:2026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