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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申请书——沈阳小檬说车、谭启龙、刘征

刑事复议申请书——沈阳小檬说车、谭启龙、刘征
涉嫌合同诈骗罪


   申请人: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248581****

复议请求

撤销申请人于2025 年 12 月 8日收到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经(经)不立字〔2025〕129 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的一宗团伙犯罪包括车主王振、小檬说车主播、车商谭启龙、失信被执行人签署合同的刘征、收款人微信名勇敢的心刘征他妈?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套路贷、骗贷、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案涉罪名一案,依法重新立案侦查;责令被申请人将重新立案后的侦查进展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多年来,沈阳市谭启龙和他老婆在快手直播间售卖抵押车。谭启龙收取定金1000元后,申请人来见面提车,以为买的是车,谭启龙用失信被执行人刘征签字按手印的合同和申请人签订涉嫌诈骗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车辆丢失后,失信被执行人谭启龙和刘征拒绝承担责任。他们利用不同的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和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签订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涉嫌把卖出的车多次偷回来多次重复销售。车主也是没能力买车的穷人,涉嫌背户贷款诈骗放贷机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向沈阳市12345投诉,派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局,均不作为。沈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警察涉嫌不作为,受案后不立案。请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二手车和抵押车行业典型诈骗套路:直播间介绍车的和见面交易的以及签订合同的还有收款的都分别是一个人,总共四个人或公司联合诈骗消费者。多年来已经形成了规模和产业,谁来管?求助。已@国务院客户端

案件详细情况

2023 年 1 月,申请人通过快手平台观看谭启龙运营的 “沈阳小檬说车” 等关联账号直播,该账号以 “手续合法、网签公证、公司法人签字盖章、正规实体店提车,不会丢车,有的人买了车都已经过户了” 等内容虚假宣传,诱导申请人购买其售卖的抵押车辆。“沈阳小檬说车” 发来谭启龙手机号,申请人于2023 年 1 月 19 日通过微信支付定金1000 元给谭启龙,2023 年 1 月 24 日按谭启龙要求扫码支付购车款62000 元给勇敢的心,累计支付63000 元。谭启龙或许是冒用失信被执行人刘征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实际上也可能是刘征提前批量签字按手印完了合同(刘征在快手发布了批量签字合同的视频,可能是为了表明生意兴隆,卖出车数量庞大的意思,用来吸引客户),提供给谭启龙用来诈骗买家,未提供直播间承诺的合法经营手续及车辆权属证明。2025 年 1 月 15 日,涉案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拖走,这些人冒充微众银行和易鑫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人至此发现谭启龙和刘征无车辆合法处分权,自身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5 年 11 月 10 日,申请人就上述事实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要求查处谭启龙等人的以合同诈骗罪为主、可能还涉嫌其它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2025 年 12 月 8 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经(经)不立字〔2025〕129 号),以 “没有犯罪事实”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违法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谭启龙等人的行为已符合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

第一步:该团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车主王振于2019年11月1日在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租代购,在锦州市上牌照,11月27日在沈阳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的行为来看,就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犯罪,公安机关应查证是谁指使王振在此平台贷款,以租代购获得车辆后又交由谭启龙等人,是由谁偿还过几期贷款,还是从来没有支付过贷款?是否有首付款?是由谁支付的?如果是由王振支付,也应该查证王振交易流水的资金来源,王振不具备购买车辆的能力,也不是正常消费者。王振在其它平台也有一台车,和申请人丢失的案涉这台车情况一致,团伙骗得车辆后不偿还贷款,转让使用权获利,车主王振被诉,已上失信被执行人。

另一台车,2019年11月1王振骗取贷款,上牌,获得车辆使用权,这台车应该也是在抵押车行业到处转让使用权获利呢。

被执行时欠贷款金额119077元,

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资产保全部,02138576146,0212080267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02120967021隋法官执行法官,02120252586王法官,审判法官

第二步:一个人小檬说车在直播间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条件,第二个人谭启龙冒用第三个刘征名义签订协议,第四人收款。该团伙刻意隐瞒车辆抵押导致无处分权的核心事实;虚构刘征是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人;至少五人恶意串通,骗取了申请人至少63000元财产。

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合法车辆使用权转让交易” 为幌子收取申请人购车款,目的是很快偷回车辆,再重复转让获利,由于申请人看管得比较好,近两年时,最终还是导致申请人支付款项后丧失对车辆的控制;

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申请人已实际支付63000 元购车款,且无法追回,损失结果明确。

被申请人未对上述事实及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也没向申请人提供案涉车辆托车方所谓的合法的拖车手续,直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明显与客观情况相悖。

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谭启龙等人这一涉嫌犯罪的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包括王振签订的车辆以租代购合同、车主王振签订的买家为空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谭启龙在微信上作为实际经营者与买家签订的以微信聊天记录形式的购车合同、刘征和买家签订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买家当事人财物,通过安装定位等方法,想尽办法偷回车辆,反复转让获利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因白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领导说认识刘征,刘征在吉林省白山市托车,被买车人抓住,刘征自己报警,就有很多起。申请人代理人在网上征集涉嫌被谭启龙等人诈骗的买家,有很多人跟申请人代理人联络,大部分人买车以后几天十几天就丢失,且车被偷走后,都会向丢车的受害人索要和购买时差不多的赎金,说是就可以送还车辆。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作出“不予立案” 决定,但未准确适用该条款中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立案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未对车辆来源、车辆权属、谭启龙等人的身份信息、收款账户、经营套路等核心线索开展调查,小檬说车、王振和勇敢的心、拖车方也未到案,也未向申请人核实关键细节,甚至于连申请人要求上沈阳做笔录的情形,都未准予。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刘征曾给申请人代理人付秀芳打电话,欲买通代理人给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人没同意。小檬说车和谭启龙,曾给代理人打电话威胁恐吓代理人。

以下是申请人代理人发给办案民警的部分短信:(民警连姓名本人及单位都不肯透露,是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遭到报复或处罚吗?!)

(从白山警察处获取的信息)王振在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电话4000598598)办理以租代购,分期30期,每期还款3060.03元。他是锦州人,很贫穷,完全没能力贷款买车。正常人也没可能去234公里以外的沈阳典当行卖车,因为锦州就有典当行,正常人也没可能2019年11月1日在锦州买车2019年11月27日就在沈阳卖车。这个车是什么人在融资租赁机构一次办理了多少台车?王振的贷款有没有偿还过?是谁转账偿还的?2022年10月31日上海易鑫把车辆债权转让给了吉林中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是否有债转协议和转账记录?宁夏金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走的,他从山东富易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受让了债权,这中间到底转让了几次?都有合同和合理的转让价格和转账记录吗?你们没有让我们看到他们合法拖车的手续。

(发给沈阳警察的短信)2025年11月27日9:30左右,在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浑江区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队长和我说,刘征他们在白山市偷偷托运抵押车,被白山市买抵押车的人抓住了,刘征报警。队长都认识他,说他有很多起偷运抵押车的情况。证明刘征他们有可能自己卖自己偷,请您调取白山市刘征等人报警的记录。

三、复议请求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认为:



一、本案交易链条存在严重异常和欺诈嫌疑,远超普通民事纠纷范畴

1. 主体分离,涉嫌故意规避:涉案车辆交易涉及至少四方主体(直播间介绍人、收取定金者、签订合同的失信被执行人、最终收款方)。其中,介绍人与收定金人分离,收定金人与签订合同的失信被执行人分离,最终购车款又支付给了第四方(失信被执行人之母)。这种层层分离、环环相扣的模式,完全不符合正常、诚信的车辆交易习惯,极有可能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欺诈圈套,以规避法律责任、掩盖犯罪事实。

2. 核心行为人身份可疑,履约能力存疑:与申请人签订《抵押车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律上已被认定为无诚信、无履行能力的主体。其事先准备好合同、在交易中全程配合,且在收款时以其“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收款”为由,指使申请人向其母亲扫码支付,这一系列行为明显是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欺诈的典型手法。

3. 车辆流转异常迅速,涉嫌“骗贷-销赃”犯罪模式:据查,涉案车辆于2019年11月1日在锦州市上牌,并通过微众银行贷款及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以租代购”方式获取。然而,该车在短短20多天后(11月27日)即在沈阳市被以“抵押车使用权转让”形式出售。此种“刚贷即卖”的模式,高度疑似利用他人信用或信息骗取贷款后,迅速将车辆非法处置的犯罪行为,而非正常的市场交易。



二、申请人已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且案件指向团伙犯罪可能性极大

1. 直接经济损失:申请人已实际支付购车款人民币63,000元,但车辆在交易完成后丢失,导致申请人钱车两空。这已构成实质性的财产损失。

2. 犯罪嫌疑高度关联:结合上述交易链条的异常、失信被执行人的参与、车辆的快速异常流转以及最终车辆的丢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可能指使或利用“信用白户”或“穷人”贷款购车,随即以复杂手段将车辆(抵押车)转卖,事后可能再通过盗窃等手段将车辆取回,形成“贷款-卖车-偷车-再卖”的循环犯罪产业链,以此反复非法获利。

被申请人仅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显然未能对上述明显、异常的犯罪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本案中,交易各方的异常行为、合同相对方的失信身份、车辆的异常快速处置流程以及申请人最终的财产损失,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理的犯罪嫌疑链条,足以表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自身权利以及广大购买抵押车丢车的受害人群体的利益,打击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向贵机关申请刑事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日期: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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