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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谭启龙、小檬说车等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事控告书——谭启龙、小檬说车等涉嫌合同诈骗罪
谭启龙、小檬说车、刘征等涉嫌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

被控告人一:谭启龙,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2112********381X,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胡家窝棚村,手机号:176*****588,被控告人微信昵称:【沈阳老谭】1号柠檬二手车批发,是老谭的微信号;视频号:忠儀老谭柠檬二手车。

被起诉后新换的手机号:,微信号,昵称[沈阳老谭]柠檬精品车5号,绑定的身份证最后一字是兵(应该有很多手机微信号收款)以及小檬说车等涉案人员或公司。

被控告人二:刘征他妈(实名未知),性别女,微信昵称:勇敢的心,微信号(暂无),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

第三人:刘征(被谭启龙借用身份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性别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

第三人:王振(车主),性别男,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牡丹里

第三人:姓名牟炜(车主),性别男,住 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育新街



控告请求:依法指控以上被控告人或第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并立案审查、宣判。



一、请求公安局查询谭启龙和小檬(可能叫孙佳佳)有哪些公司或个人在实际经营中用于签订诈骗、不打算承担责任的合同使用?有哪些收款人?

控告人案件中第一台车用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刘征签订合同,勇敢的心扫码收款,请求查询勇敢的心的微信号绑定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手机号。刘征、勇敢的心、车主王振和谭启龙这四人之间的关系?在向控告人售卖案涉车辆时,这四人各起哪些作用?各承担哪些职务?勇敢的心所收取的款项的资金流向?小檬和谭启龙是不是夫妻?是不是实际经营者?要求谭启龙提供刘征和王振的手机号?车丢失后,谭启龙向控告人提供的这个手机号133******--老谭的同事和谭启龙是什么关系?在这个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诈骗的团伙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职务?被起诉后谭启龙新换的手机号:159******,微信号wxi,绑定的身份证最后一字是兵,请求查询绑定的身份证和最近一年的交易流水情况?被控告人有几个其它人名下的微信或支付宝在用于售卖抵押车从事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合同诈骗罪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控告人购买的第二台车22年传祺M6,价格45000元,用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沈阳吴记车行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收款人是谁?请求查询身份证、手机号,近一年交易流水?车主牟炜是失信被执行人,在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平台就有二台车,其中一台已因欠款成为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请求调查车主牟炜和谭启龙等是否为长期大量合作,由车主去各平台申请借款买车后卖给谭启龙连续转让债权之后再偷回继续转让再获利,车主欠平台钱不还、上失信被执行人结局?

三、其它购车人丢车情况:

1. 孙龙案件中用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沈阳吴记车行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两位收款人是否为谭启龙和小檬?(文件夹后来搜集的证据里面有)请求贵局联合其它区公安局,要求吴记车行的相关负责人到案接受询问?

2. 这是卖车的谭启龙的电话136*****;这是买车人电话199****1冯**,委托 表弟王**代买的车,2025年九月一号买的,这是九月十三号,车丢了,凌晨三点拖车录像,这个电话,1971****是拖车的电话,拖走后给派出所打过电话,后来打不通,冯**自己付款88000元购车,失信被执行人沈阳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收款人李彦宏。购车人冯**找了承德的刑警朋友,刑警朋友找了沈阳刑警朋友,沈阳刑警跟谭启龙联络后,谭启龙让收款人李彦宏退款给了冯**。冯**说李彦宏是老板,谭启龙和小檬说车是打工的,这一情况可能不属实,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谭启龙和小檬说车是主犯。

四、被控告人有哪些快手号在做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合同诈骗中使用,这些快手号都绑定了哪些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手机号?提现到哪些支付宝、微信还是银行卡还是公司帐户?(文件夹后来搜集的证据里面有七个快手号,其中能确定是被控告人在使用的快手号有以下六个:快手用户账户/用户ID:(1)、sy_xiomeng666沈阳小檬说车、(2)、1871651902沈阳小檬.汽车服务、(3)、1100401585沈阳柠檬说车 、(4)、2951294318 沈阳小檬.诚信说车,(5)、4234006860沈阳柠檬精品车,(6)、668224586沈阳小檬精品车。)

五、对于这些涉嫌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诈骗罪的涉案的快手帐号进行封禁;

六、吊销涉案企业的营业执照;

七、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3-1-15 08:59,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快手号:sy_xiomeng666沈阳小檬说车这个快手号互相关注,被控告人通过私信向控告人发来了手机号:哥想看更多车型,+176****5588我是老谭。]通过加微信达成购买抵押车事宜。

控告人、被控告人通过微信沟通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及价格等事宜,控告人(微信号:A13943****9)向谭启龙(微信号:long17614***8),在2023年1月19日转账1000元定金。另外,在谭启龙的要求下,控告人(微信号:A1394****9)通过微信转账向微信昵称”勇敢的心“扫码支付等方式完成款项交付(交易日期:2023年1月24日。金额:50000元,12000元),被控告人冒用失信被执行人刘征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用勇敢的心收款的行为在民事上涉嫌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在刑事上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后因被控告人虚假宣传、从被控告人处购买的抵押车丢失一事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发现被控告人谭启龙已转移财产、名下没有一分钱。上述快手号的主播为谭启龙的老婆。需确认上述快手号注册信息、实际经营者身份及责任主体;查明案件事实后覆盖更多的责任主体,打击被控告人逃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良居心。

车辆丢失后,控告人代理人向购车平台易鑫金融客服热线求证,被控告人所售卖的案涉车辆在此平台的车贷已结清,但是这个平台有可能还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159****489此手机号是把案涉车辆偷偷托走的人留下的,其自称是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说案涉车辆还欠平台贷款,向控告人索要6.3万元钱款的赎金才肯送还车辆给控告人。

被控告人有大量快手帐号,长期在快手平台直播卖车,有很多消费者被控告人欺诈甚至于诈骗,车辆购买后短期内丢失的人大有人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控告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请求协助立案调查查处。



- **管辖权**:被控告人经常更换沈阳市不同区的经营场所和沈阳市不同区的营业执照,跨区域流窜做案,可能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管辖。

关于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不立案的说明:有一个人找到他买的抵押车托回,被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按盗窃罪立案,后来把车还给了抚松县那个买抵押车的人,那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得到一个保全裁定,才把盗窃案撤销;控告人控告人案去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报警盗窃和诈骗,公安机关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被告使用“失信被执行人”与控告人签订合同,并作出“保证不会丢车”的承诺,符合“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其非法占有控告人购车款的目的较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适用解释:如果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定情形,但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承诺“保证不会丢车”)骗取控告人的财物,也可能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案件情况分析

行为性质分析:

被告的行为:被告使用“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与控告人签约,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欺诈性,因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极差,其履约能力和诚信度存疑。其承诺“保证不会丢车”很可能是为了诱使控告人支付购车款而虚构的事实。

“丢车”与“赎金”要求:车辆丢失后,有人要求控告人再支付6万元“赎金”才能返还车辆。这一行为与被告的承诺(“保证不会丢车”)形成了强烈反差,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非法占有控告人财物的目的。这6万元“赎金”的要求,很可能是在车辆丢失后,被告或其同伙为了再次非法获利而实施的新的欺诈行为。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车辆存在极高的丢失风险(甚至可能本身就是其设计的骗局),却作出“保证不会丢车”的承诺,诱使控告人支付购车款。车辆丢失后,其同伙又要求支付“赎金”,这充分体现了其骗取控告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数额标准:控告人支付的6万元购车款,已达到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交叉:

本案不仅涉及民事上的合同纠纷(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本案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被告伙同他人,长期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购车人的财物,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结论:综合分析,被告及其同伙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不仅仅是民事纠纷。



被告持续以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或公司与购车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直播间售卖的是抵押车,见面后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订合同;在收到款项后,售出的抵押车,有的一天,有的十几天,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基本上都会丢失。

控告人提供其它购车丢车人的相关证据以及网络上丢车人的评论和发布的视频,请公安机关查看。被告这一诈骗团伙一直持续在从事这一诈骗事业。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控告人及广大购车人的财产权益,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涉嫌刑事犯罪。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并行不悖。

基于上述事实,控告人已请求人民法院能按合同诈骗罪把此案移送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沈阳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管辖,被告这一诈骗团伙,经常更换售车地点和营业执照,涉及到不同的区。控告人也曾向吉林省白山市红旗分局报警盗窃罪或诈骗罪未能立案。控告人向12345投诉,先后由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沈阳市商务局管辖。同时,控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按民事欺诈案件合同纠纷继续审理,望判如所请,以更快地弥补控告人的经济损失。以惩治涉嫌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的被告,震慑被告不敢再继续欺诈其它受害人。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以上被控告人,长期从事用失信被执行人签订合同销售抵押车、丢车后要求消费者支付赎金的合同诈骗罪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涉嫌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请求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管辖,在查明被控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希望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控告人的控告请求,依法判决以上被控告人犯诈骗罪,对以上被控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沈阳市人民检查院控申科

沈阳市人民检查院检查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服务中心

控告人:控告人

代理人:付秀芳

手机:13501077705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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