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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四个月不立案!

兴隆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四个月不立案!

河北兴隆县:行政协议违约七年多,胜诉后判决交付别墅,执行不能,

再起诉要求变更为货币补偿,兴隆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四个月不立案!


当事人叫蔡保瑞,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今天,我怀着沉重和焦急的心情,通过网络平台和大家一起讨论当事人蔡保瑞遭遇的司法困境:蔡保瑞的合法诉求,在法院“卡”了四个月,至今未能立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政府违约,胜诉难执行
2018年,蔡保瑞与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拆迁后置换别墅及楼房,镇政府承诺2019年11月30日前交房。然而,七年多过去了,至今未能回迁。
蔡保瑞起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经过三年六份判决,判令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交付别墅。虽然蔡保瑞胜诉了,但镇政府并未履行交付别墅的判决。

二、 新情况发生:部分别墅被洪水冲毁,交付已无可能
判决生效后,蔡保瑞申请强制执行。但在2025年3月的《执行笔录》中,镇政府负责人明确表示“目前别墅不具备交付条件”。2025年6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
更令人痛心的是,2025年夏季洪水导致部分别墅被冲毁。经实地查看,剩余别墅因紧邻河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直以来,别墅就因为建在首都北京饮用水源地密云水库上游而因选址环保不达标、排水问题无法解决,客观上已完全不具备交付和居住条件。

三、 再次起诉:寻求补救措施,法院久拖不立案
鉴于“继续交付别墅”已无实际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蔡保瑞于2025年10月9日再次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货币补偿),并承担律师费等损失。
然而,距离蔡保瑞提交起诉材料已四个月,兴隆县人民法院至今未予立案,也未作出任何不予立案的裁定。

四、 蔡保瑞的诉求与呼吁
1. 恳请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蔡保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为何四个月了,立案程序仍无进展?
2. 请求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关注:蔡保瑞只是普通的农民,七年多的等待已让蔡保瑞心力交瘁。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新的合理诉求又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人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期盼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恳请相关部门关注此案,督促兴隆县人民法院尽快依法立案,让蔡保瑞的案件能够进入实体审理,早日解决纠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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