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难——立案难
关于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部分生效判决
及另案起诉兴隆县人民法院拖延不立案等问题的
实名投诉信
投诉人:蔡保瑞,男,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二道河95号
被投诉单位/个人:
一、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
二、兴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及相关负责人员
投诉请求
一、责令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2024)冀08行终183号生效判决,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安置别墅义务而依法以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
二、责令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立即对投诉人起诉的变更履行方式一案予以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上级法院直接受理此案,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我系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2018年8月18日,我与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以别墅安置回迁。然而,因别墅选址违规(临近河道,因面临污染北京饮水源)导致环保不达标,始终无法交付。2025年夏季,该批别墅更因洪水侵袭部分被毁,客观上已完全不具备交付和居住条件。
因镇政府不履行协议,我经诉讼程序、六次判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 (2024)冀08行终183号《行政判决书》 ,判令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但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拒不执行,兴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也因“客观无法交付”而终结。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于2025年10月9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将无法实现的别墅安置判项变更为货币补偿。但立案过程异常艰难:
法院立案庭在“收案”(接收起诉材料)后,并未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庭以“需先与政府协商”为由进行拖延,我将材料送抵镇政府,多次沟通无果,后镇政府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拒绝沟通协商。
自递交诉状至今已近四个月,兴隆县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变相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与镇政府互相推诿,导致我长达八年的维权之路陷入绝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综上所述,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公然漠视生效法律文书,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兴隆县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拖延立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我作为一个普通农民,八年来维权艰难,身心俱疲。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彻查此事,督促相关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我的基本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监察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监察室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监察室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德市纪检监察委员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投诉人:蔡保瑞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证据
一、(2024)冀08行终183号行政判决书
二、起诉状副本
三、别墅被洪水冲毁的照片
四、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