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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充当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沈阳故事,百姓事故

谁在充当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沈阳故事,百姓事故
沈阳“抵押车”诈骗产业猖獗,
警方“不予立案”背后,谁在充当保护伞?
今天 我们要曝光一个主要盘踞在辽宁沈阳等全国多地、利用抖音和快手等网络直播形式销售“抵押车”为名,实施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产业,以及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严重不作为问题。
一、精心设计的骗局:四人连环套,专坑老百姓血汗钱
我们的当事人是吉林省白山市人。2023年1月,他通过快手账号“沈阳小檬说车”的直播,被“手续合法、不会丢车”的虚假宣传诱骗,花费63000元购买了一辆抵押车。整个交易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1. 引流角色(小檬说车):​ 主播在快手直播间用话术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抵押车,引诱消费者上钩后,向消费者发送谭启龙手机号,让加微信。
2. 接头角色(谭启龙):​ 加微信后,谈好价格和车型,收取1000元定金,安排线下见面交易,谭启龙或许是团伙的实际经营者,在人民法院答辩中,谭启龙说自己是中介,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 “背锅”角色(刘征):​ 谭启龙和消费者见面后,拿出提前准备好的刘征签字按手印的合同。刘征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以其名义与消费者签订《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利用其“无偿还能力”的身份来规避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刘征在快手发布的短视频作品,有一个是刘征大量签订抵押车使用空白合同的短视频,目的应该是向消费者展示其每天有大量的成交,需要大量的合同的意图。消费者以为买的是车,可实际上买的是车辆使用权。哪怕是使用权,也不是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而是朝不保夕的使用权。吉林省白山市公安机关说,刘征在白山市偷运卖给别人的抵押车,被消费者抓到,刘征自己打110报警,就有很多次。
4. 收款角色(“勇敢的心”):​ 谭启龙指示消费者将大额购车款62000元扫码支付给“勇敢的心”这个微信账号(刘征说是他母亲的账户,因为刘征是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收款,所以让他母亲帮他代收款,再给他现金),完成资金转移。我们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举报刘征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法官说让我们找到刘征就拘留刘征,请认识刘征的广大群众,积极的向我们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供刘征的行踪。请广大被执行人为刘征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我们联络,我们可以向您提供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刘征上述言辞,已被记录在庭审笔录里,可以作为追究刘征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证据。
总结作案流程:小檬在直播间引流 -> 谭启龙收定金 -> 刘征不出面的情况下,由谭启龙拿着刘征事先签字按手印的空白条款的合同和消费者签合同 -> 第四个人勇敢的心收款 -> 提车后车迟早被偷走。
二、并非“纠纷”,而是有组织的刑事犯罪!
这绝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有预谋的刑事犯罪!其犯罪模式清晰可见:
第一步:贷款诈骗罪:本案车主王振,极有可能是一个穷人,在相关人员指示下背户贷款购车。我们已知的,王振在2019年11月1日,同时以租代购骗取了二台车的贷款,上牌,获得车辆使用权,也有可能有更多台,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这二台车应该都是在抵押车行业到处转让使用权获利呢。
另一台车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欠贷款金额119077元,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我们和资产保全部联络后,得知王振在2019年11月1日在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租代购骗取了东风日产的车辆使用权,向其提供了王振在2019年11月1日,同一天以租代购骗取了案涉车辆天籁(车牌号:辽GXY979,车辆识别代号:LGBF7AE0XKR106077”)的使用权,至少在同一天骗取二台车的贷款这一情况,请求协助报警、争取刑事立案、追偿损失,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说,他们不想合作,因为他们知道刑事立案很难。我们也联络了我们的当事人购买使用权的这台车的贷款平台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该公司配合报警,也被拒绝。我们是否有理由怀疑,这些平台本身,也是这一诈骗行业的一个环节?!否则,他们作为受害者,在我们向他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车主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不出来报警?!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核心要点:此罪名的成立,最关键、最核心的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从贷款之初就没有打算归还。简单来说,就是看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与约定相符、以及是否有还款的实际行为和意愿。
立案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情节 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和各地标准确定) 刑罚
数额较大 诈骗贷款数额一般在2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 诈骗贷款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贷款数额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果要论证车主王振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安机关需要调查并证明以下关键事实:
•   非法占有目的:王振在通过“以租代购”方式从易鑫公司获取车辆时,其真实意图是什么?是确实需要用车并计划按期还款?还是根本无意还款,其目的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车辆后,立即与谭启龙团伙合谋将车辆转卖变现?客观行为:王振是否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如虚假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他是否具备真实的还款能力?车辆在获得后极短时间内就被转卖,款项去向何处?是否被其个人挥霍或与团伙瓜分?如果证据链能证明王振是受谭启龙团伙指使,利用其身份骗取车辆,且从一开始就计划“贷而不还”,并将车辆交由团伙处置分赃,那么谭启龙团伙和王振(作为教唆犯、共犯)就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谭启龙团伙和王振涉嫌贷款诈骗罪的管辖权问题分析:
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犯罪地”包括:
•   犯罪行为发生地:例如,实施诈骗行为(如提交虚假材料、制作虚假材料)的地点。
•   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遭受财产损失的地点。
犯罪行为实施地 指王振准备虚假材料、提交贷款申请等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 需要侦查确定。 如果王振是在沈阳易鑫公司门店或通过沈阳的网络提交的以租代购贷款申请,那么沈阳有管辖权。这需要公安机关调取申请记录来确定。
沈阳(典当/销赃地) 沈阳是涉案车辆被非法处置(典当)的地点。这个行为是贷款诈骗罪整个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步骤。  沈阳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基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行为地”主张管辖权。特别是,如果谭启龙团伙的窝点在沈阳,主要犯罪活动在沈阳策划和实施,沈阳市的公安机关(特别是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具有充分管辖权且非常合适的办案单位。
强调犯罪结果在沈阳实现: 车辆是在沈阳被非法典当销赃,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非法占有财产)在沈阳实现。
王振与沈阳的关联: 王振作为锦州人,却远赴沈阳卖车,这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点,表明其行为是受沈阳的犯罪团伙指使,是整体犯罪的一部分。
即使金融机构不报警,我们的当事人作为购车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就应立案。
法律依据:报案权与立案标准
报案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我们的当事人的身份是“举报人”或“控告人”,这并不以我们的当事人必须是该罪的直接受害人为前提。换个角度来看,若不是因为王振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这一台车,我们的当事人也不会涉嫌被合同诈骗,我们的当事人也是王振贷款诈骗罪的受害人。
立案的核心标准是“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法律上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指的是是否存在客观证据指向王振等人可能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该行为如果属实,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诈骗贷款数额较大,通常为2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立案的启动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犯罪嫌疑,而不在于由谁来报案。
我们的当事人是犯罪线索的发现者:当事人因车辆被拖走而遭受损失,在追查自身损失原因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发现了王振“骗贷-卖车”的整个可疑链条。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如王振贫寒却贷款买车、短时间内地卖车、同一天至少骗取了二台车、其中二台车均欠贷款不还、与谭启龙团伙的关系等),正是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处贷款诈骗罪的重要线索来源。
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是谭启龙、王振等人整个犯罪链条的下游结果。证明上游的“贷款诈骗罪”成立,能有力地支撑当事人自身案件中“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的成立,从而为当事人追回损失奠定基础。因此,当事人的报警并非多管闲事,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一步。
包括其它人在谭启龙团伙购车丢车的情况,当事人同样有权力报案,公安机关同样应当受案、立案。应当侦察这些车的来源,是否和王振的情况一致,涉嫌贷款诈骗罪。
公安机关有主动侦查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一旦通过当事人的报案或其他渠道获悉犯罪线索,无论直接受害人是否主动要求,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就应当主动启动侦查程序。不能因为金融机构可能因内部考核、坏账核销等原因不愿报警,就放任犯罪行为不管。

再次报警,要清晰地将“王振及谭启龙团伙涉嫌贷款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来报警。
主动请求并案侦查:向公安机关说明,王振的“贷款诈骗罪”与谭启龙对当事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属于同一个犯罪团伙的上下游犯罪,相互关联,请求并案侦查,这样才能彻底摧毁该犯罪产业链。
第二步:合同诈骗罪。​ 隐瞒车辆已被多次抵押、卖方无权处分的核心事实,在合同里写着车辆使用权清晰,刘征保证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签署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骗取消费者63000元购车款。
第三步:盗窃销赃。​ 当事人辛苦看管车辆近两年后,于2025年1月15日,车辆还是在白山市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拖走。关键线索:​ 合同签订人刘征,在吉林省白山市有多次因偷运抵押车被当地买车人抓获并报警的记录!这证明他们极有可能 “自己卖,自己偷,反复卖了反复偷”!
第四步:敲诈勒索。​ 据我了解,很多受害人在其车辆被偷后,会接到电话,被索要大约等同于购车款金额的“赎金”才能送回车辆。
三、警方严重不作为:复议维持原决定,公道何在?
车辆被盗窃后,当事人立即向吉林省白山市公安机关报警盗窃,不受理;后向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受理后,指派到沈阳市大东区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受案,因该支队是犯罪嫌疑人刘征的户籍地管辖单位,该支队受案后将案件转给了提车时地点的管辖单位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犯罪侦察支队侦察。然而,在明显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该局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竟是“没有犯罪事实”!警察说关于车主王振涉嫌贷款诈骗罪,让我们去锦州报警,我们向锦州市公安机关报警后,锦州市公安机关说应该归沈阳市公安机关管辖。
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我们将继续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
请问沈阳警方:
1.为何不调查?​ 为何不对车主(王振)、经营者(谭启龙、小檬说车)、合同签订人(失信被执行人刘征),收款人(勇敢的心)等人的关系、资金流水、车辆来源进行调查?这些人是否已全部到案?当事人的车,是被谁偷走的?让我们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回车辆,或者要求偷走车辆的人拿出合法托车的手续,吉林省白山市公安机关只是告诉我们,车是被宁夏金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托走的,让我们起诉这个单位,没有给我们看从头到尾的转让合同,也不给我们相关复印件,只是给我们看一眼断档的债权转让合同,没有看到转让款支付记录。可是我们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立案?马上我们就向白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试一下立案庭能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去白山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资料作为证据。
实际案情是:王振在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以租代购,分期30期,每期还款3060.03元,这是白山市经济犯罪侦察支队警察说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王振同时在微众银行申请的贷款。王振是锦州人,有可能很贫穷,完全没能力贷款买车。正常人也没可能去234公里以外的沈阳典当行卖车,因为锦州就有典当行,正常人也没可能2019年11月1日在锦州买车上牌照(已知情况是同一天以租代购骗取了二台车的使用权),2019年11月27日就在沈阳卖车。这个车是什么人指使王振在融资租赁机构一次办理了多少台车?王振的贷款有没有偿还过?是谁转账偿还的?2022年10月31日上海易鑫把车辆债权转让给了吉林中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是否有债转协议和转账记录(这是上海易鑫说的)?宁夏金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走的,他从山东富易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受让了债权(这是白山警察说的),这中间到底转让了几次?都有合同和合理的转让价格和转账记录吗?公安机关没有让我们看到他们合法拖车的手续。
2. 为何不取证?​ 我们多次要求警方向微众银行、易鑫金融租赁公司和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调取车主王振的骗贷证据,向白山警方调取刘征的多次报警记录,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调取失信被执行人刘征和失信被执行人谭启龙相关的民事案件,为何不取证?
3. 为何不受理?​ 我们主动要求赴沈阳做笔录,当面沟通案情,为何遭到拒绝?办案民警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何连办案民警姓名都不敢透露给我们?
这种“不调查、不取证、不立案”的“三不”态度,是在变相纵容犯罪!这个团伙多年来已形成产业,受害者众多,难道非要等到酿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能引起重视吗?天道好轮回,多行不义必自毙。
我们的诉求:
恳请上级公安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公安部)介入督办,责令沈阳市公安局对王振、谭启龙、小檬说车、刘征、刘征他妈,等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此案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4. 寻找更多受害者!​ 在沈阳小檬说车的相关短视频作品下,有很多受害人评论,在他家购车后丢车。目前已有多个受害人跟我们取得了联系,我们向沈阳市公安机关汇报、举证其它人也涉嫌被这一犯罪团伙诈骗的情况,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理会?如果说我们的当事人车辆使用时间较长,那么,其它受害人,购车后几天、十几天、几十天、几个月丢失的,是不是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丢车后,这些受害人同样接到电话,说交出等同于购车款的金额,就会送回车辆,是不是更符合敲诈勒索罪?如果偷走车辆的人不具备合法的托车手续 ,是不是更符合盗窃罪?这些案涉的车主,若和我们当事人购车的车主王振的情况一致,同一天在多个平台以租代购取得车辆使用权后,再签订虚假的典当出售车辆借款合同,并且不偿还或者只是偿还几期贷款,目的是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就更符合贷款诈骗罪?公安机关说其它受害人没来报警就不查,我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这些受害人的联络方式,若公安机关主动联络调查,多案汇总,是不是更容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如果您有类似被“沈阳小檬说车”、“谭启龙”、“刘征”、沈阳吴记车行有限公司收款人孙佳佳和龙少、沈阳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李彥宏、等人和公司涉嫌诈骗的经历,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必须团结起来,让罪恶曝光在阳光下!我们将指导其它受害人,向购车提车地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
5. 后续维权方式:​ 我们将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核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诉、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我们将起诉快手平台,封禁小檬说车直播间并向我们提供小檬说车多个相关直播间绑定的身份证、手机号、企业证照,用于民事诉讼,追加为共同被告。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还有有良知、比较有公德心的人民法官。我们已知的一个受害人,他说:“他在小檬说车、谭启龙处,花了58000元购买车辆后6天就丢失,受害人自行找到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想开走都不行。过些日子再去公安机关询问,车已被谭启龙卖掉。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历经三年,法院于近日判决谭启龙退赔80%购车款。但是谭启龙也是失信被执行人,让我们等着看结果,谭启龙是否会依据法院判决,向受害人退赔80%购车款。我认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谭启龙退赔100%的购车款。这个受害人花费了4万元左右的律师费,若能依据判决退赔,追回的购车款在支付律师费后,仅仅能剩下一万多元”。这个受害人经常在快手发布短视频,曝光谭启龙和小檬说车直播间涉嫌诈骗,卖车后丢车的情况,多次因谭启龙等人的投诉而被快手封禁。我们的短视频作品,也经常被谭启龙等人投诉下架。希望快手平台做公平公正的平台,依法对违法经营的小檬说车的相关直播间和帐号进行封禁,并且终身禁止相关人员再次注册帐号运营。
古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呀”,刘征和谭启龙以及小檬主播也曾给我们打过电话,刘征说让我们给他们提供服务,不要给受害人提供服务,我们没同意。也许类似的这一涉嫌诈骗的行业,会到处买通相关阻碍他们继续诈骗的一本万利的生意的相关人员,我们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制裁这一系列犯罪行为,但是公安机关说,没有合适的法条可以处置他们。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等相关单位及相关科室,关注抵押车、二手车行业从业的企业和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这一普遍情况与涉嫌多项违法犯罪情形的经营活动,为严厉打击以“四人连环套”、“抵押车自己卖、自己偷,反复卖、反复偷”,“二手车、事故车,通过签订买家明知是事故车依然购买的合同条款,约束买家在发现是事故车后,要求退车退款,有可能被判决败诉的霸王条款” 等情形,设骗局坑害百姓购车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 发布关于公布依法打击以“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设骗局坑害百姓购车的典型案例的通知,让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依法、依据通知,惩处相关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
在此,谨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全体民警同志,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在案件受理与咨询过程中,贵支队民警所展现出的高度专业、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耐心细致、真诚温暖的服务态度,令我们深受感动。你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不仅给予了我们依法维权的坚定信心,更以春风化雨般的关怀,抚慰了群众焦虑的心。服务态度好,温暖百姓心!这份深厚的为民情怀与专业的职业素养,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警察的使命与担当,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再次向贵支队全体民警致以崇高的谢意!
网络是迄今为止,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的形式,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之一。我们恳请广大网友关注、点赞、转发、扩散,帮我们的受害人讨一个公道,也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本曝光内容是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所写,目的是希望公检法能依法、依据事实,立案、侦察、审判。避免更多受害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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