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经营者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付秀芳,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吉林省白山市,电话:18901034596
被告一:白山市浑江区瑞雅娜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MA84NW18XD,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万达广场商场二楼,手机:132 4439 9319,04393573666,15043994333
经营者:潘丹(个体工商户)
被告二: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MAC9F44W71,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新天地商场五楼,手机:136 1439 5528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合计金额:31683.80元
一、 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已于2025年8月21日解除;
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17元、医用冷敷贴20.80元、误工费2620元的损失。
三、 判决被告为原告提供退一赔三的服务,向原告退赔2500*4+5980*3=27940.00元;
四、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债务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440元为基数,自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 未按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 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13日,原告在万达商场一楼准备去楼上面试找工作,遇见一个男孩叫原告去二楼被告处领取一个免费搽脸的,原告说自己脸上不涂抹化妆品不需要,他还是坚持劝说原告去拿,原告说上去看一下也行,胳膊疼想找个地方按摩一下。上楼后,美容师可能叫吴琼说有100元(起诉时候才发现收款单位是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三次的体验卡,然后原告就办了这个体验卡。接下来被告的美容师给原告做了一次免费体验(此处把几个24次都删除了24次头疗,24次肩颈趴着做,24次淋巴排毒,24次面部护理)这一次的免费体验,其中24次肩颈趴着做没给原告做,也就是并没有给原告按摩后背和胳膊,这是原告走进这家店最初想要的服务项目。但是一个店长加上一个美容师就一直在不停的劝原告办24次卡,报价2980元,原告没理会,被告的店长就主动降价到2480元(24次头疗,24次肩颈趴着做,24次淋巴排毒,24次面部护理。十天免费水疗,30次刮痧拔罐都可以。1000积分 )。原告说楼上面试通过再办,并和美容师、店长约定:原告到店只是享受自己交费的项目,不能再强行推销其它项目。下午,店长得知原告面试通过了,就强烈要求原告当天来交费,原告说第二天来上班再交费都等不及,最后原告让店长帮忙垫付,第二天来交现金。店长扫码付款给了被告的经理魏丽。
第二天原告到店交费2400元现金,说20元不要了送给垫付费用的店长了,店长说院长说送2次眼护给原告。之后原告陆续来了几次店里,美容师和店长一直持续让原告体验其它新项目想收新项目的新钱,不给原告提供已交费的项目的服务。原告又免费体验了一次排湿气项目,之后店长又建议原告刷积分消费被原告以体验一次已上火牙疼为由强烈的拒绝的又一次她说的更高级、更好的排湿气项目。
8月19日,原告来店里是想做后背和胳膊的按摩,但是美容师还是强烈建议原告体验面部提升项目。之前店长说让原告刷积分498元体验,原告不同意,说积分想留着做足疗用,那天店长就说过免费送给原告体验,原告还是坚持不同意体验。美容师和店长就疯狂的劝原告同意免费体验。原告问是什么原理,有没有视频给原告看看,她们都没有回应。这天,美容师说做后背没有技师,原告才知道做后背是男技师,原告不同意用男技师做后背按摩。原告由于工作劳累,迷糊的、恐惧的考虑到已交费的2500元还需要她们提供优质服务,也不敢得罪被告搞得太僵,在美容师的软磨硬泡之下,鬼使神差竟然同意了免费体验。之后美容师叫来魏经理,她开始把原告各方面、各部位天花乱坠的一通通夸奖。原告说自己就是个做销售的,您不用搞这些话术,我这时间也紧,您要怎么体验就快点来吧。原告躺下以后,魏经理推一台设备进来开始给原告做脸,这时候问她才得知这个叫射频极速面部提升。当初她们劝原告体验时候说不疼,但是很疼。做完了脸的下巴部分,叫做2个部位,5980元*2的免费体验就完成了。不停的叫原告照镜子,说原告的下巴变小了。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就脑袋进水了,被魏经理和美容师二人忽悠的就同意了继续做。原告说没有钱,今天才接了一个一万元的单子,她们要是同意后付费的话,原告这个案子能否回款取决于被告是否有钱,如果回来一万元就给她们5000元,回不来就不给了,同意就继续做其它部位吧。魏经理说好,那就都给你做完吧,本来这个脸是分4还是6个部位,那再加上脖子,她们二人想忽悠原告5980*4或6或8还是多少个部位的钱。美容师还和魏经理一唱一喝的说有的顾客还做肚子,那得算更多个部位,需要更多个部位的钱。她们看到原告说没那么多钱,就说5980元给原告把脸和脖子都做了。之后原告就同意了。然后她们就开始要钱,问原告是微信还是支付宝结帐,原告说没钱,不是说好了后付费吗?那个钱回来就付,回不来就不付吗?经理和美容师就开始忽悠原告,送美白。原告说自己根本不需要瘦脸也不需要美白,故意不打扮、不防晒,怕别的男人看上我、想睡我,原告是一个正经人,原告又不能陪人家睡(这个情况美容师和店长在原告第一天到店时候就知道),她们推销给原告这样的一个人瘦脸和美白项目,这推销能力简直太强悍。最后,不知道她们二人是如何忽悠做到的,原告同意第二天给她们现金5980元,让把脖子也做了,因为脸做了看起来小了,脖子就看起来更肥,不对称。但是她们还是要拿捏一下原告,说第二天送钱来再做脖子。魏经理说当天晚上会有一点疼,不用管,第二天早上就一点都不疼了。
回家后,原告当天晚上疼得睡不着觉,面部两侧出现凹陷,脸部轮廓感觉被烫伤成方形状了、耳朵后面和脖子开始爆痘。第二天早上还是疼。这时候店长问原告,不是来做光电吗?射频又变成了光电,原告做的是什么项目都不知道。
原告不好意思再去找人借钱交这笔美容的费用5980元。原告越想越生气。被告的经营项目只是生活美容,关于“射频”或“光电”项目的性质属于医疗美容,当时魏经理如果穿个白大褂,原告能否醒悟拒绝这原告本就十分抵触、不可能去做的医疗美容项目呢?考虑到被告的违法、违约和欺诈、用免费体验为诱饵的强制诱导消费的虚假宣传,以及隐瞒服务风险和因服务不当导致原告的面部损害不能恢复如初的行为,原告就想已交费的2500元不要了,和这个欠付的5980元抵扣吧。又一想,凭啥呢,原告走进店的目的只是想按摩后背和胳膊,结果交费后去了几次一次也没有做成。然后原告就和店长联络,说你看2480元你们扣掉已做的项目的费用,能退多少算多少吧,原告现在在别的店里按摩后背和胳膊,一个小时时间,你能退就退,不能退原告就投诉加起诉了。
一个小时后,被告不同意退2500的部分费用,但是同意减免5980元的面部提升的费用。极力劝原告继续去店里面消费,说可以签协议不再推销,并且再赠送更多的其它身体按摩项目给原告,原告不同意。后来同意退款2500元,让原告去店里面签退款说明。原告说你就微信转过来吧,怕去店里又从退款人变成了消费者。被告不同意。原告说那就去举报被告,然后再起诉退一赔三。
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告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说很多人举报被告,会对被告进行处罚。
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不能立案。把原告气得上火,也因为原告在之前免费体验了一个除了头部以外的身体全部被加热了的排湿气项目,加上这个面部提升项目就是像烤肉一样加热了原告的面部,面部疼痒,导致原告牙疼、嗓子疼、鼻子喷火、头疼,迷糊、恶心、想吐,原告去医院看病,花费了医药费。原告还吃了一些家中原有的药,没有向被告索赔。原告是一个主播,做这个面部提升生病,导致原告说不出话,无法去工作,加上写起诉状和立案,共向单位请假13天,产生误工费。
原告向白山市浑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告无证经营医疗美容,美容师无医师证从事医疗美容,目前还没有结果,原告将继续向该部门投诉举报。
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在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机构应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从业者应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主诊医师及专业的备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诚信经营、规范执行。
至今,原告面部时常会痒,触摸仍然有疼的感觉。持续在吃去火消炎药、每天面部涂抹药品、使用医用冷敷贴,很费时间。
原告自己上网查询后得知,做了射频和光电项目之后要严格防晒,冰敷面部,美容院并不懂得这些知识。这个项目还可能导致面部僵硬和面部神经损坏、面瘫等严重后果。被告都没有向原告说明。而且发生纠纷以后,原告向被告确认,到底给原告做的是什么项目,是射频还是光电?是热玛吉还是超声泡还是什么?被告不肯向原告说明。发生纠纷以后,原告才知道被告的拔罐是气罐而不是原告想要的火罐。被告之所以一直没给原告做拔罐按摩项目,估计也是怕太早被原告知道做后背的是男技师,没有拔火罐。
8月31日熬夜写起诉状到9月1日凌晨2:48之后,原告上床睡觉,突然右下巴和脖子部位抽筋,吓得原告以为要得面瘫等疾病,这个项目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惧感。
关于被告如何确定:
1. 被告一“瑞雅娜”店铺是与原告直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适格被告。如果“瑞雅娜”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怀疑魏丽是实际经营者,请求法庭查实后,追加魏丽为共同被告。
2. 收款公司:被告二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是实际收取原告款项的主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主要理由在于:
关联公司与人格混同: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实际经营者可能相同,或者两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例如共用账户、资金往来不明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鉴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虽然5980元已被减免,但原告原本已同意支付这个服务费价款。所以,被告理应该向原告赔付原告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被告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违约、用免费体验为诱饵的强制诱导消费的虚假宣传,以及隐瞒服务风险和因服务不当导致原告的面部损害不能恢复如初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获得服务费价格的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教育整顿一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于美容行业的涉嫌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的以免费体验为诱饵,疯狂推销强制诱导消费的行为,现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秀芳
日期:2025-9-1
相关证据:
一、付款凭证
1. 微信支付记录100元,证明原告办理了100元三次的面部护理带按摩的此处删除免费二字体验卡,收款方为白山市浑江区艺博宣美容会馆;
2. 被告的店长向魏经理扫码垫付了原告的费用2400元改成了2380元,现金2400元收据,证明原告办理了24次会员卡,其中包括:24次头疗,24次肩颈趴着做,24次淋巴排毒,24次面部护理。十天免费水疗,30次刮痧拔罐都可以。1000积分;
二、沟通记录:原告与被告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用免费体验做诱饵、诱导消费、强制体验、承诺不做推销依然强制推销套路原告、被告的店长明知道原告是一个不需要瘦脸和美白的人,依然能把这项目强加给原告让原告同意消费等;证明被告没有向原告说明做背部按摩的是男技师这种有违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没有向原告说明拔罐不是火罐而是气罐;
三、白山市中心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拿药明细和医用冷敷贴购买记录,证明原告因被告给原告做的面部提升项目过敏,导致出现不适就医,产生了317元医药费,医生建议购买纱布敷药水,原告购买医用冷敷贴花费20.80元,敷完了洗干净再敷药水;
四、误工证明、请假记录,证明原告因此误工产生了误工费损失金额2620元。
五、被告提供的面部提升项目导致原告脸部烫伤情况的视频,证明烫伤的严重程度及后续治疗的必要性;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这一生都不敢再次走进美容院的大门;
六、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话录音,证明其说很多人投诉被告,会对被告进行处罚;
七、网上人民群众对于被告家以及美容业的评价:白山瑞雅纳抗衰养护会所被告家就是骗子、强制推销、免费体验诱导消费、交费后强制推销、翻脸都不能阻止推销、有的人还剩下20多次的钱不要了已交费的也不敢再去了超过三年了、有的发现被骗退钱吵架或起诉或投诉到12345退回来了、不进去消费都加一个字不让出来;有在被告家工作过的人说强制消费有的顾客都大几十万被骗、没钱就拿顾客手机贷款做,有任务的,原告若交费后还会一直往上升消费金额;相关部门应该管理一下被告了、强烈支持原告去法院起诉被告、去相关部门举报被告。
证据提交人:付秀芳
2025-9-1
附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真实信息提供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以下一行和最后面串行,改过了
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