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诈骗 刑事不立案 就民事诉讼--鹿茸菌种植,天麻种植
涉农诈骗
刑事不立案
就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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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这条诈骗路
考虑到被诈骗的农民朋友们经济情况困窘,提供民事起诉状一份,
可以抄袭修改后立案,
也可以来找我代写起诉状指导打官司,
没有能力自己去立案开庭的,也可以为您甄选优秀律师代理您的案件。
此被告已被起诉,帐户已被查封
请广大的涉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终结这条诈骗路。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姓名李双全,性别男,民族汉,198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鸦雀,手机:18302627223,13581471620,18771719673,18198297558,18963502020,192 8275 2447,回收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一中南大门,李经理,电话18063594716
案由: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农种植回收合作合同
诉讼请求:
合计金额:58133.16元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在微信上达成的种植回收鹿茸菌合作合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无效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退还案涉投资款13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案涉运费488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考察厂家的往返路费1171.5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种植期间的电费损失938.66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购买的用于种植的空调4600元+加湿器239元(执行后可交给被告);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元*2=1000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原告从2024年7月到2024年12月期间五个月的误工费损失;2024年浙江省农业行业平均工资77751元年收入,五个月工资损失32396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法律咨询服务费3500元;
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案件受理费: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事实和理由:
临清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581MAD5LUQ66L,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23-11-21
,已于 2024-12-03 注销,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街道经济开发区大唐热电向西100米路北,股东:李双全,持股比例 100%,电话:18198297558
法定代表人:舒文猛
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留下电话以后,2024年5月17日下午15:44,AAA临清药业 董经理18963554679把原告添加到通讯录,原告和被告的销售人员成为了微信好友。被告的销售经常发一些说是其它人支付了定金或是货款的转帐记录给原告看,劝说原告投资种植鹿茸菌。2024年5月17日,被告的销售跟原告说:“种植一组的话,90天收入应该在3-4万元”。2024年5月19日,被告承诺报销考察往返路费、上门指导种植技术、上门回收,后来都没有兑现。原告一再要求要合同,被告的销售从来没有给原告发过合同;被告的技术老师在收费后经常很多天不回复,从来没有仔细认真的指导过原告种植技术,也没有发过种植教程。被告的技术老师之前只告诉原告要晒干,到了2025年2月22日,原告已把菌晒干时,才告诉原告要捆扎绳子直直的、整齐的晒干而不是散放着凌乱的晒干。2024年6月18日,被告的销售说投资13800元为一组,可以购买500个菌包。原告向被告要合同,被告说合同都是现场拟定的,拒绝向原告发送合同。被告的销售说先付500元定金购买扶持名额,不想做时候可以退,2024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的销售转帐支付了500元定金,被告的销售说其微信绑定的是财务的银行卡,姓名是翟仙。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单位名是被告临清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月26日,原告询问被告公司法人代表是否为舒文猛,被告的销售说不是,并向原告发送了其它公司临清清源正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糊弄原告。2024年6月30日,原告关掉了自己的店铺,打算专心做被告公司的种植项目。被告一直以临清药业自称,多个微信名也是临清药业,但这家企业压根不存在。多个微信可能都是同一个人在冒充很多个人,用的都是手写输入法。2024年7月2日,原告买票去被告的厂家考察。7月6日到达,被告的销售人员接待了原告。
2024年7月6日,原告扫码支付给了李文杰(伟)、后来改了微信名叫伟杰电子的这个人9500元货款,2024年7月7日原告发了收货地址给被告的销售人员,7月10日收到货,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运费488元。被告的销售说第一次运费由原告支付,以后的运费由被告支付。被告要求支付尾款3800元,原告扫码支付给了李文杰(伟),截图有二笔3800元是同一个时间支付的,应该是不同时期的截图,被告后来改了微信名叫伟杰电子。被告的销售推荐了一个微信叫:“AAA临清药业技术19163594411”的人,说他是负责技术指导的,在微信上指导原告种植事项。2025年3月12日,通过照片,被告的销售说原告种植的菌不合格,只能是边角料,只能低价回收。3月16日,原告把种植出来的菌寄到了被告指定的地点。3月18日,原告和被告的回收经理微信名:“A春林李经理”成为微信好友,3月23日原告问货验收的怎么样了?3月24日回收经理说去快递点拿货回来验收,回收经理说直到3月29日才把货从快递点拿回来验收,他说种植的菌太差了,都不够电费和人工费,只给了原告300元“鼓励一下”,让原告再第二次投资13800*2组=27600元买菌包,骗原告说如果再投资这些,第一组13800元就可以免费。 4月8日被告的回收经理说,原告种植出来的菌只能当垃圾扔掉。6月18日,原告问被告的技术老师,公司是不是倒闭了?他说是的。
2025年2月15日,被告找了一个(或许就是被告自己冒充他人)微信名:天麻b、鹿茸菌种植~农业培育基地,微信号:NYZZ2023987的人主动加原告微信,自称是给原告讲解种植项目的董老师,并于2025年2月16日让原告加微信名为“寄给你的甜”说是公司财务的人,骗取原告500元(微信支付实名孙幸珂)定金做为回收菌的定金。说回收成交后会退回定金。收款后就不再理会原告。
原告于2025年6月29日到辖区派出所报警说:这个企业临清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使人员18963554679诈骗,微信名是临清药业,临清药业这个企业不存在,收款人是这个李的二维码,请求公安机关查这个伟杰电子是哪家企业?发给原告的营业执照是临清清源正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该是冒用这家企业名称诈骗。给原告打的收据是临清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198297558是这家企业临清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联络方式,他说公司倒闭了,又不承认自己和这家企业有关系。公安说不构成诈骗,让原告到法院诉讼。
2025年7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跟被告联络,被告拒绝退还相关款项,并骂原告委托代理人是骗子。被告原来使用的多个手机号已全部停机失联,现在使用的多个手机号现在的微信名仍然是各种技术老师、种植业务、临清药业等的名称,正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到处诈骗。被告还有一家广西省的公司,珙县聚之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已恶意注销,估计从事的是兔子养殖诈骗业务。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希望人民法院能按合同诈骗罪把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管辖。若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按合同纠纷审理,望判如所请。以惩治合同欺诈的被告,震慑被告不敢再继续欺诈其它受害人。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日期:2025年7月 日
附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人选择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即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在清算报告上关于“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系虚假陈述,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系无限责任,不受认缴出资限制。此外,市监局清算报告模板一般要求公司股东进行承诺:若公司注销后出现其他债务的,由股东进行赔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